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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55楼mecyl于2007-08-07 12:35发表的 :
齐先生,这个说法很有问题啊。所谓遗嘱:一定要立下遗嘱之人本人死亡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立遗嘱之人在本人生前有绝对的权利处置自己的财产。那么一旦发生你和吴莲离婚又再婚的情况,任何一方不想把财产留给囡囡的话,自然可以有各种合法方式转移自己的财产,又如何能保障囡囡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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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先生,我想,你还没有真正体会到作父母的心情。
父母,对自已的亲生孩子,天性使然,完全是无条件的付出,无止尽的呵护,我和吴莲订立这样的遗嘱,为的是防止我们俩人出什么意外,则囡囡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之所以提到离婚再婚,是防止如果出现再婚后,另一个与囡囡无关的人来分取囡囡应得的部分,而不是防我们自已,你明白吗?
我们两人的财产,只要是我们名下的,就全归囡囡所有,不因任何情况而改变,不因任何改变而撤消,这意味着,我们如果想拥有或者享受这笔财产,这笔财产最终就一定归属于囡囡----是的,你说我们可以转移财产,可是,转移财产,意味着我们自已也要冒失去这笔财产或者不能实际控制这笔财产的风险,而且,又不能是暂时的,直到我们死去,这笔财产都不能回到我们名下----我们有必要这样做吗?又何必费如此巨大的精力来与自已的亲生子女争夺我们死后才会失去的财产?
007先生,我们的遗嘱,或许在您专业的眼光里看来不够严谨,但是,这却是我们作为父母对子女最完全的奉献,在对囡囡的爱上,我自问无懈可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