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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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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bbsriver 发布
[B]大一的法律公共课吗?/:$ [/B][/QUOTE]

对啊,现在在像看小说一样的看..

刚看到个案子,农民甲两年前向农民乙借3000买农具,并留下借条“今向乙借人民兵3000元整”,一年后还了一部分钱,就在那个借条下面写上“还欠款1000元整”,然后第二年有纠纷了,你说这个“还”是hai还是huan呢?这案子怎么判啊?

还有商店标错价格(明显过低且消费者显然意识到价格不对)卖出的商品能再向消费者要回么?
Posted: 2004-05-16 01:23 | 1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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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bbsriver 发布
[B]第一个问题: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案中,借款3000元这一事实可以被借条所证明;但是甲主张自己已经还款2000元却无法被证明(如果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的话),因此只能按照已经还款1000元来认定事实。所以甲应当承担无法举证的后果,归还2000元借款。
乙在本案中只要证明了甲欠自己3000元即可,不需要证明甲只归还了1000元。因为当甲无法证明自己归还了2000元时,这条证据就必然被理解为甲已经归还了1000元。
这个案件还有一种意见是通过合同法的条文来判决,我觉得不如证据法的分析来的清晰。

第二个问题:《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据此,“价格明显过低且消费者显然意识到价格不对”已经构成重大误解,商店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B][/QUOTE]

多谢瓶子了,干净利落,懂了不少东西,特别是“谁主张,谁举证”,呵呵。

这么说IBM上次的错登商品事件IBM是有权撤回的,不过蓝色巨人姿态是高。
Posted: 2004-05-16 02:32 | 16 楼
狗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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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sunnybear 发布
[B]the first pic doesn't look like you...hehe

unfortunately, my hair doesn't seem longer than you at the moment.....hehehe

tigger: they are going to Brisbane [/B][/QUOTE]

难以想象你会有比我还短的头发/:$
Posted: 2004-05-18 12:22 | 1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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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火龙猫 发布
[B]river是学法律的是吗?/;d [/B][/QUOTE]

答对了~
Posted: 2004-05-18 22:34 | 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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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单眼皮一只双眼皮都被你看出来了...
Posted: 2004-05-23 21:26 |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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