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利益无小事近日来,本市上下深刻学习总书记关于“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重要论断,掀起一股小题大作之风。为了一个待业女青年的酒精中毒死亡问题,三教九流的侦探倾巢而出。本报瓶论员认为,如果这是谋杀的话,以生理性的酒精中毒作为作案手段是很不寻常的,成功率是很低的。可能要经过多次作案尝试,并事先对受害者的体质会酒精中毒有所了解。所以,本报瓶论员等待进一步的尸检报告,看看到底死因是不是因为酒精中毒。
42楼
综合一下已知情况:
1) mm们说,死者不可能在大醉的情况下穿5.7cm的尖头细跟船式高跟鞋独自从98走到街心花园。
2) 检查死者的脚以后发现,死者也没有把鞋拎在手里,赤脚走到街心花园。
3) 死者有没有可能在神智还比较清醒的时候独自走到街心花园的长椅上坐下来休息,然后酒力逐渐发作?
已知当晚最低温度25度。风力可能也不大,天气不算冷。死者虽然穿得极薄,但是由于刚刚饮了烈酒,仍有可能在深夜里露天待一段时间。
因此,死者是独自到达案发现场的,还是由他人送到案发现场的;案发现场是第一现场,还是抛尸现场,还不能定论。
58楼
综合一下已知情况:
1) 综合死者身边活人和死者医疗记录提供的信息,死者生前从未有过酒精中毒的情况。当然也没有任何人掌握死者可能酒精中的饮酒量。也就不可能有人选择以酒精中毒这种不靠谱的手段作为谋杀死者的方式。因此,死者的酒精中毒,应当是意外,而非他人蓄意造成的后果。
2) 死者消化系统内发现了摇头丸残留,摇头丸却没有进入死者的血液循环系统。只能认为,摇头丸进入死者体内之时,死者的消化功能和血液循环都已经停止,也就是说,死者是死后一段时间后被灌服的摇头丸。灌服的介质是否是死者从酒吧带走的半瓶残酒,死者嘴唇上的伤痕是否与灌服有关,均有待进一步调查。
3) 死者被灌服摇头丸的原因是什么?是(一)不知死者已死,试图以摇头丸毒杀死者;还是(二)发现死者已死,试图制造死者因服用摇头丸而死的假象,尚有待其他证据佐证。
从可能性一来说:死者被灌服摇头丸时循环系统已经完全停止工作,死状应该已经比较明显。这种情况下仍然会把死者误认为活人,可能性不大;
从可能性二来说:如果要让死者的死亡不引人注目,急性酒精中毒是完美的死法,一切可以归咎于意外。灌服摇头丸反而画蛇添足。那么制造死者死因假象的目的何在?是因为不明死者的死因,试图掩耳盗铃;还是故意要让死者的死亡引起警方关注?
如果是前者,则给死者灌服摇头丸的人可能并不清楚死者的死因,试图掩饰反而弄巧成拙;如果是后者,那么谁要利用死者的死亡做文章?待查。
4) 据赵飞的描述,死者离开酒吧的时候已经难以独自行走。其来到20分钟路程之外的街心花园,应当有人陪伴。而且,即便有人陪伴,扶一个大醉的女孩子走上20分钟也是件很辛苦的事情。可能用到了汽车。赵飞并没有看见死者是坐车还是走路离开的酒吧,则出租车和私家车均有可能。
将死者带离酒吧的人,将死者送到街心花园的人,给死者灌服摇头丸的人,三个人是否是同一个人,还是两个人乃至三个人,待查。
5) 死者被灌服的摇头丸来自何处?由于死者本人涉及大宗摇头丸交易,可能是就地取材死者随身携带的摇头丸。但是灌服者如何得知死者随身携有摇头丸?是到现场后无意发现,还是早知死者身上有摇头丸?如果不是就地取材于死者,那么灌服者是否自己有获取摇头丸的途径?
进一步推论,灌服者试图制造摇头丸中毒的假象,是否因为灌服者知道死者有服用摇头丸的习惯,因此认为制造摇头丸中毒的假象容易取得别人信任?
6) 重新整理案发前后的流程:
Quote:
徐朝晖和何盈盈之间有15次相互拨打电话的记录,其中11次为拨出,其中有4次拨出未接通,4次拨入。
最近两三个月,林南经常会晚点回家。有的时候十一、二点,晚的时候也有到2,3点的。
案发前大约一个月,林南买了告诉乔生,自己爱上了“丝萝”,并买了一件白衣。
过去3周内,何盈盈也曾经7次拨打未查到机主的同一神州行手机号码137XXXXXXX,其中6次接通。
过去2周多内,林南曾18次拨打过一个电话号码137XXXXXXX。18次拨打中,16次接通,2次未接通。
在过去的2周内,死者何盈盈曾多次给林南拨打电话。共有12次拨打记录。其中7次接通,5次未接通。
案发前几天盈盈穿过一次白衣
案发前两日的星期五 合欢 ---> 林南
案发前一日下午,合欢和林南在乔生店里发生不快。
案发前一日下午5点 朝晖 ---> 盈盈 (2分钟)
案发前一天下午7点 林南 ---> 137 (2分钟)
案发前夜晚10点多,盈盈回家换衣服,洗澡,出门
案发前夜晚10点30分 盈盈 ---> 137 (未通)
案发前夜晚11点多盈盈到酒吧
案发当夜的凌晨0点30左右 盈盈 ---> 林南 (3分钟)
案发当夜凌晨近1点 盈盈离开酒吧
案发当夜凌晨2点多 盈盈死亡
案发当夜凌晨3点 林南 ---> 警察局
案发当夜凌晨3点半左右,在当夜林南拨打报警电话以后约20分钟 林南 ---> 137(未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