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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
吴莲的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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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8楼恋飞の鱼于2007-08-04 22:19发表的  :
额 我只是奇怪你们为什么衣服是分开挂的。。。。

那个 晚上7点45分左右,大家在做啥?
吃蛋糕么?


大家都在吃东西吧,7点半上桌,先敬酒,再吃蛋糕,跟着吃菜,继续喝酒,谁会去注意时间?不知道7点45分具体在吃什么。
Posted: 2007-08-04 22:56 | 1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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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29楼mecyl于2007-08-04 22:42发表的  :


齐先生好像特别关心小惠姑娘呀,您妻子刚刚中毒身亡,你唯一的幼女囡囡刚刚失去了她亲爱的母亲。而且据警方和侦探的分析,您妻子的死亡是他杀的可能性非常高。在这种情况下,你还有心情担心您家的小保姆吗?


小惠是吴莲的亲戚,和我们一起生活两年了,家里的事都是她在忙,等于是我的家人一样。现在出这么大事,小惠没见过世面,吓得都不知如何是好了,我是家里的男人,难道关心她不应该吗?

我妻子是不是被杀的,或者说是被谁杀的,那不是你们警察和侦探的事吗?怀疑人都要有证据,我理直自然气壮,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家人是我的责任,小惠不懂的事我懂,所以我当然要照看她----我说的都是实话,所以没什么不敢说的。
Posted: 2007-08-04 23:03 | 1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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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1楼恋飞の鱼于2007-08-04 22:59发表的  :
除007探说的以外,齐先生一直在努力营造一个氛围。显得不够诚恳。

齐先生,如果你不能给我们更多信息的话,我们很难找到真正的凶手。
我想你应该会希望杀害夫人的凶手伏法吧?


我营造什么氛围了?你还要知道什么信息?我连我和妻子私生活的信息都老实说了,你还说我不诚恳,那我还有什么可说的?

鱼探先生,现场有六个人呢,你干嘛老盯着我问?我说的情况是不是真的,你可以找其它人核实,我自问没作亏心事,我才不怕你乱猜什么,乱想什么。
Posted: 2007-08-04 23:07 | 1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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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4楼恋飞の鱼于2007-08-04 23:11发表的  :


额 我们不是在辩论,这不是其他人没来嘛,例行公事而已。

隔壁夫妇什么时候搬来的?他们平常关系如何?


隔壁夫妇是我们搬来后才住进来的,大概隔了有半年吧。

平常关系挺好的啊,反正我没听见过有什么大动静,就是没孩子,好象老胡不太喜欢要孩子,这人事业心重,说白点儿就财迷,光想着赚钱,她老婆倒是挺娴慧温柔的,对我们家囡囡特别好。
Posted: 2007-08-04 23:47 | 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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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5楼mecyl于2007-08-04 23:15发表的  :


请齐先生不要有抵触情绪。我已经说过了,根据警方和侦探们的判断,你妻子应该是他杀。所以我们这么追问当天案发现场的相关人员,就是为了早日破案,找出真凶。而当日在场的人跟死者的关系不是亲人就是朋友,我们侦探当然不能放过每一个可能的线索,即使您是死者的丈夫,也不能说明一定就是清白的,对吗?当然,清者自清,法律是公正的。我们怀疑一切但不会随便冤枉某人,只要您真的是清白的,那就一定不会被判有罪。所以还请齐先生抱着全力配合我们侦探的态度来面对蠹业闹室伞?
那么我还有一个问题。胡也之先生您应该认识吧,你对他们家两口子了解程度如何?胡也之说您的妻子告诉他您经常打骂孩子。您认为这是胡先生对警方说谎呢还是您妻子对胡先生说了谎?
.......


你挺会说话,不过还是想套我的话而已,我也跟你直说,不用套,公民义务权利那些我都懂,该说的我都会说。

说到打孩子的事,我对天发誓我没打过,小惠也证明了,老胡说是听吴莲说的,可吴莲死了现在也没法子证实去,要我说老胡是喝酒喝糊涂了,他最近替吴莲工作,两人在一起吃饭喝酒的机会挺多,保不齐哪次吴莲随口说了什么,老胡就听错了呗,这人嘴里没谱儿,你们不用信他的。

再说我不懂你们为什么老问这事儿,打不打孩子跟吴莲的死有关系吗?难道因为吴莲跟人说我打孩子,我就把吴莲杀了不成,笑话!!!

至于你那个小提示,不如说是个小坑吧---我可不上当,无根无据的,我凭什么猜人家要杀我的妻子啊?我不知道是谁干的,要猜你们侦探自已猜去。
Posted: 2007-08-04 23:55 |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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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8楼黄金的苹果于2007-08-04 23:59发表的  :
齐先生,问句失礼的话
为啥你妻子去世了,警察证实了是他杀,你却一点为她报仇的心思也没有?这不合理啊,一般情况下,应该急着跳脚,对凶手咬牙切齿,恨不得侦探早点抓到才对,怎么看你幸灾乐祸呢。
为杀你对你的孩子那么不好(就算你没打吧,也很冷淡不是)?倒是隔壁邻居对你家孩子特别好啊。


这位果探先生怎么一点都不实事求是啊?我怎么对孩子不好啦?我怎么对孩子冷淡了?你哪只眼睛看到了?乱猜还想当侦探啊!

什么叫我没有报仇的心思?我非要跳三尺高给你看啊,我告诉你你真是太年轻了,那叫表演,不叫真心!我的情感都放在我心底,我不必要表演出来给你们看!

我相信警察,我相信法律,我相信证据揭示一切,你们那么有本事,你们去查证据啊,这么多人都在场,去问跟我们家没关系的人啊,我不会乱说话的,我这个人很严谨,最后你们查不到,我会找警察要个说法的,哼!
Posted: 2007-08-05 00:05 | 2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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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39楼mecyl于2007-08-05 00:04发表的  :


现在是你妻子被人杀害了,让你主动提供点线索怎么就那么难呢?我们侦探办案当然要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人哪些人有动机,有条件作案了。而你是死者最亲近的人,谁跟死者有仇,谁跟死者有怨,或者谁跟死者有什么利益纠葛等等等,你好好想想难道就想不起来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地方吗?让你提供线索怎么就叫挖坑了?


我都说了这么多还叫没提供线索?

我不知道什么仇啊怨啊的,就我所知大家相处都不错,公司也一切正常,我看不出有谁要杀吴莲,当然我水平有限,也可能很多情况我都看不出来,那是我笨,不能说我不配合你吧。
Posted: 2007-08-05 00:08 | 2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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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42楼mecyl于2007-08-05 10:45发表的  :
齐先生,我注意到您和您的妻子也就是死者年龄都不小了,而你们的女儿才两岁。也就是说你们非常晚才要孩子。是因为忙于事业的原因吗?您和您的妻子结婚多长时间了?囡囡是你们两的亲生女儿吗?


什么时候要孩子这也不是我们能决定的对吧?
我和吴莲结婚这几年,也没怎么避孕,反正我们俩也忙,不特别热衷有个小孩儿,顺其自然呗。这生早生晚也有问题啊?那隔壁老胡他们十几年了都没生,你给仔细查查去啊?
囡囡是不是我们俩亲生女儿?这你们问的是什么话儿?不是我们俩女儿是谁的?我们俩那么忙,还没事给人家带孩子啊?
Posted: 2007-08-06 23:58 | 2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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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43楼mecyl于2007-08-05 11:40发表的  :
还有一个问题:

  对您妻子的专职司机林有才您怎么看呢?据我了解,作为一个司机林有才可是有点儿目高于顶,他亲口说“我只认我们吴总”,言下之意,除了您妻子外,他谁也不放在眼里。经调查,林除了长了一张明星脸外,似乎也没有什么别的长处,但是您妻子好像特别看重他,不但给了月薪5000的高额工资,而且连生日会这种非常家庭式的聚会都邀请了他。虽然您家里有钱,但是给一个专职司机开这么高的工资,又经常让他往家里跑,这好像也有点过了吧?对此您又是怎么想的?


你们也太小看我了吧?一个司机也值得我多想什么?
我们公司效益好得很,一个月五千算不上天价。吴莲进进出出都要接送,小林平时顺道上来喝个茶吃个饭,也没啥了不起的。吴莲出门做事离不了他,算得上亲信,吴莲过生日,她说请就请呗。
一个愣头小伙子罢了,我犯得着对他想些啥?
Posted: 2007-08-07 00:04 | 23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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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46楼mecyl于2007-08-07 08:49发表的  :


还说我们小看你?连一个司机都没把你这个副总放在眼里,而您却认为挺理所当然的,一点想法也没有。看来您在家里和公司的都没什么威信呀。


我有没有威信不是由一个司机说了算的,老实说,真正懂得公司业务的人都知道我到底有没有价值,不信你们可以去问黄敏,她总比一个司机有见识---我犯不着跟一个司机置气,我更犯不着听你们的挑拨。
Posted: 2007-08-07 09:21 | 2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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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48楼mecyl于2007-08-07 09:36发表的  :
嗯,你在公司的真正价值回头我会问问黄敏。

关于你和吴莲的遗嘱,你们把自己的财产都留给囡囡,这倒是很合情理,可是能不能解释一下,当初订立遗嘱的时候,为什么要加上下面这条呢?
“永不撤销,不因任何意外情况改变,吴莲本人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形式否定这份遗嘱,除本遗嘱之外,任何在本遗嘱之前或者之后订立的其它遗嘱,均属无效。”

.......


我们结婚多年,只有囡囡这一个孩子,吴莲又忙工作,以后不打算再生了。所以我们俩人的财产就打算全部留给这一个孩子。

但是,吴莲说担心我们两个万一离婚的话,任何一个再婚,囡囡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所以我们把遗嘱的方式写成这样,以保证无论我们的婚姻出了什么问题,囡囡的利益都不受损失。
Posted: 2007-08-07 09:53 | 25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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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50楼mecyl于2007-08-07 10:11发表的  :



你们订立遗嘱的事以及遗嘱的内容,除了你和吴莲之外,还有其它人知道吗?(我是说吴莲死亡之前),我想至少应该有个律师什么的帮你们来核定遗嘱的有效性什么的吧


没有其它人知道,这种事我们没必要到处跟人说吧。

我们立遗嘱的时候咨询过公证处的公证员,他们说这种公证遗嘱效力最强,比任何别的遗嘱都有效。遗嘱的内容是我们自已商量定的,大家又不是法盲,都受过高等教育,这样的文字应该还是可以写出来的。
Posted: 2007-08-07 10:21 | 2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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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51楼两仪剑于2007-08-07 10:20发表的  :
齐先生,问你一个比较私人的问题,黄敏小姐跟您的关系,在贵公司已经是被猜测得沸沸扬扬的,甚至有传闻吴莲跟您关系根本不合,分居冷战,您不觉得该解释点什么么?
要是有人故意给我们揭发你跟黄敏关系暧昧,这可是绝佳的动机。


剑探小姐,我只能明确地告诉你,我和黄敏之间无任何关系!我和我的妻子也没有分居冷战!我们的关系是正常的夫妻关系,你们不要胡乱想象!

没有人在明说我们有暧昧!更没有人能给出任何证据!我提醒你们侦探不要用传闻来破案,你们应该去找实证,实在的证据!!别在这儿老问些不相干的事!!!!
Posted: 2007-08-07 10:26 | 2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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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55楼mecyl于2007-08-07 12:35发表的  :



齐先生,这个说法很有问题啊。所谓遗嘱:一定要立下遗嘱之人本人死亡后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立遗嘱之人在本人生前有绝对的权利处置自己的财产。那么一旦发生你和吴莲离婚又再婚的情况,任何一方不想把财产留给囡囡的话,自然可以有各种合法方式转移自己的财产,又如何能保障囡囡的权益呢?

.......


007先生,我想,你还没有真正体会到作父母的心情。

父母,对自已的亲生孩子,天性使然,完全是无条件的付出,无止尽的呵护,我和吴莲订立这样的遗嘱,为的是防止我们俩人出什么意外,则囡囡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之所以提到离婚再婚,是防止如果出现再婚后,另一个与囡囡无关的人来分取囡囡应得的部分,而不是防我们自已,你明白吗?

我们两人的财产,只要是我们名下的,就全归囡囡所有,不因任何情况而改变,不因任何改变而撤消,这意味着,我们如果想拥有或者享受这笔财产,这笔财产最终就一定归属于囡囡----是的,你说我们可以转移财产,可是,转移财产,意味着我们自已也要冒失去这笔财产或者不能实际控制这笔财产的风险,而且,又不能是暂时的,直到我们死去,这笔财产都不能回到我们名下----我们有必要这样做吗?又何必费如此巨大的精力来与自已的亲生子女争夺我们死后才会失去的财产?

007先生,我们的遗嘱,或许在您专业的眼光里看来不够严谨,但是,这却是我们作为父母对子女最完全的奉献,在对囡囡的爱上,我自问无懈可击。
Posted: 2007-08-07 13:20 | 2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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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60楼mecyl于2007-08-07 15:04发表的  :



既然不是防自己,那么请你解释一下这句:吴莲本人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形式否定这份遗嘱

.......


我已经说了,是因为我们对囡囡的爱。
也许你觉得这句话是一种不信任的表示。但我们觉得,把所有可能破坏囡囡利益的情况都明确注明并避免更能可靠地保障孩子的利益。侦探先生,这是我们和你的处世方式不同。做生意的人大概都更习惯用法律来保护权益吧。
其实吴莲加上这句话,她也是在表示自己的决心,你看不出来吗?她爱这个孩子,不会再去否定这份遗嘱。你不要忘了,这话可是她自己加入她的遗嘱当中的。
Posted: 2007-08-08 23:05 | 2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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