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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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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小妖 发布
[B]我跟小凡暑假里要去澳大利亚夏令营~

可惜不是去不佩斯也不是墨尔本 [/B][/QUOTE]真的?不是名额有限啊
Posted: 2004-05-16 01:08 | 30 楼
狗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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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Tigger 发布
[B]导师有个合作项目 [/B][/QUOTE]

唉,幸福啊,俺去看法律了,瓶子要帮我啊~
Posted: 2004-05-16 01:10 | 31 楼
Tig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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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什么啊,现在我都没人要了。
Posted: 2004-05-16 01:15 | 32 楼
Tig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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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学期就要结束,我是烫手的山芋,哪个都不敢接
Posted: 2004-05-16 01:15 | 33 楼
狗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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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Tigger 发布
[B]现在学期就要结束,我是烫手的山芋,哪个都不敢接 [/B][/QUOTE]

听不懂什么.../;d
Posted: 2004-05-16 01:17 | 34 楼
bbsr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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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狗狗 发布
[B]唉,幸福啊,俺去看法律了,瓶子要帮我啊~ [/B][/QUOTE]大一的法律公共课吗?/:$
Posted: 2004-05-16 01:20 | 35 楼
狗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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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bbsriver 发布
[B]大一的法律公共课吗?/:$ [/B][/QUOTE]

对啊,现在在像看小说一样的看..

刚看到个案子,农民甲两年前向农民乙借3000买农具,并留下借条“今向乙借人民兵3000元整”,一年后还了一部分钱,就在那个借条下面写上“还欠款1000元整”,然后第二年有纠纷了,你说这个“还”是hai还是huan呢?这案子怎么判啊?

还有商店标错价格(明显过低且消费者显然意识到价格不对)卖出的商品能再向消费者要回么?
Posted: 2004-05-16 01:23 | 36 楼
小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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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小神 发布
[B]真的?不是名额有限啊 [/B][/QUOTE]一共有30个名额,报名的也就30多个~还有一堆是初一的~
Posted: 2004-05-16 01:26 | 37 楼
小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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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为了家长省钱,我就不去了
Posted: 2004-05-16 01:41 | 38 楼
bbsr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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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狗狗 发布
[B]对啊,现在在像看小说一样的看..

刚看到个案子,农民甲两年前向农民乙借3000买农具,并留下借条“今向乙借人民兵3000元整”,一年后还了一部分钱,就在那个借条下面写上“还欠款1000元整”,然后第二年有纠纷了,你说这个“还”是hai还是huan呢?这案子怎么判啊?

还有商店标错价格(明显过低且消费者显然意识到价格不对)卖出的商品能再向消费者要回么? [/B][/QUOTE]

第一个问题: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案中,借款3000元这一事实可以被借条所证明;但是甲主张自己已经还款2000元却无法被证明(如果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的话),因此只能按照已经还款1000元来认定事实。所以甲应当承担无法举证的后果,归还2000元借款。
乙在本案中只要证明了甲欠自己3000元即可,不需要证明甲只归还了1000元。因为当甲无法证明自己归还了2000元时,这条证据就必然被理解为甲已经归还了1000元。
这个案件还有一种意见是通过合同法的条文来判决,我觉得不如证据法的分析来的清晰。

第二个问题:《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据此,“价格明显过低且消费者显然意识到价格不对”已经构成重大误解,商店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Posted: 2004-05-16 02:21 | 39 楼
狗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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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bbsriver 发布
[B]第一个问题: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案中,借款3000元这一事实可以被借条所证明;但是甲主张自己已经还款2000元却无法被证明(如果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的话),因此只能按照已经还款1000元来认定事实。所以甲应当承担无法举证的后果,归还2000元借款。
乙在本案中只要证明了甲欠自己3000元即可,不需要证明甲只归还了1000元。因为当甲无法证明自己归还了2000元时,这条证据就必然被理解为甲已经归还了1000元。
这个案件还有一种意见是通过合同法的条文来判决,我觉得不如证据法的分析来的清晰。

第二个问题:《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据此,“价格明显过低且消费者显然意识到价格不对”已经构成重大误解,商店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B][/QUOTE]

多谢瓶子了,干净利落,懂了不少东西,特别是“谁主张,谁举证”,呵呵。

这么说IBM上次的错登商品事件IBM是有权撤回的,不过蓝色巨人姿态是高。
Posted: 2004-05-16 02:32 | 40 楼
sunnyb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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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irst pic doesn't look like you...hehe

unfortunately, my hair doesn't seem longer than you at the moment.....hehehe

tigger: they are going to Brisbane
Posted: 2004-05-18 11:39 | 4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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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sunnybear 发布
[B]the first pic doesn't look like you...hehe

unfortunately, my hair doesn't seem longer than you at the moment.....hehehe

tigger: they are going to Brisbane [/B][/QUOTE]

难以想象你会有比我还短的头发/:$
Posted: 2004-05-18 12:22 | 42 楼
火龙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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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看到狗狗,好激动好激动!好帅好帅!/;-D
Posted: 2004-05-18 16:44 | 43 楼
火龙猫
怀念这里曾经的每一个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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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最初由 bbsriver 发布
[B]第一个问题: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案中,借款3000元这一事实可以被借条所证明;但是甲主张自己已经还款2000元却无法被证明(如果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的话),因此只能按照已经还款1000元来认定事实。所以甲应当承担无法举证的后果,归还2000元借款。
乙在本案中只要证明了甲欠自己3000元即可,不需要证明甲只归还了1000元。因为当甲无法证明自己归还了2000元时,这条证据就必然被理解为甲已经归还了1000元。
这个案件还有一种意见是通过合同法的条文来判决,我觉得不如证据法的分析来的清晰。

第二个问题:《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据此,“价格明显过低且消费者显然意识到价格不对”已经构成重大误解,商店可以要求撤销合同。 [/B][/QUOTE]river是学法律的是吗?/;d
Posted: 2004-05-18 16:45 | 4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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