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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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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朋友胡戈----严老哥

   我有一个朋友,他的名字叫胡戈。
   胡戈,点石成金,化腐朽为神奇的大师胡戈。
   从前,有个叫胡适的人,万众瞩目,名满天下。他的朋友很多,从总统到卖烧饼的,都把认识他当作一件光荣的事,以致“我的朋友胡适之”变成了大家的口头禅。我生也晚,赶不上这份荣幸了。还好,现在出了个胡戈,让我终于也能亲口尝尝当年那句名言的味道。
   最早认识胡戈是在1998年,那时候我对电脑音乐制作迷得昏天黑地,整天在一个叫MUSICLAB的网站混。印象当中,胡戈也刚上那个网站不久,但是立刻就以他的幽默、天赋、胡闹、纯真成为那里的灵魂人物。胡戈的专业是工业自动化仪表检测技术,看上去与音乐制作风马牛不相及。但这又有什么关系呢?我的专业中国语言文学,与电脑和音乐的关系不也是十万八千里吗?据我所知,在那个当时中国最大的电脑音乐网站上玩的人,十有七八来自五湖四海各行各业。我一直认为,要认识我们这个时代歪打正着,离经错位,重新洗牌的特点,到中国电脑音乐界去混两天就明白了。
   那时候,胡戈的职业是湖北电台的主持人(又是一个错位!)。有一天,他在聊天室里说,他到录音棚里去玩,东摸摸,西摸摸了两个小时,把那些混音器啊,均衡器啊,椎子啊,推杆啊什么的基本上都搞清楚了。我当时脑子里立刻出现了两百多年前的小神童莫扎特的身影。传说中的小莫要他爸教他小提琴,老莫没时间教,他就自己在琴上摸来摸去摸了一个下午,然后就拉了个什么曲子给老莫听,老莫听着听着就哭了。历史真是有惊人的相似啊,我们又何必哀叹再也没有莫扎特之类的话呢?
   当然,今日莫扎特凭借的也许不是天才,而是时代,一个神奇的,自助的,DIY的时代。或者说是一种游玩嬉戏的精神。
   有一天,胡戈对我说,他在电台干得烦了,不想干了。我说,不想干就别干呗。他还写了首曲子,曲名就叫“烦”,那曲子听着可真让人觉得烦哪。然后他就上了北京。然后我就在网上看着他在音频技术方面的功力以惊人的速度突进。在所有自学电脑音乐的人中,我可以自认是水平最差的,但是我对各种软硬件本身有特殊的兴趣,毫不客气地认为在这方面有极为渊博的知识。有一天,我突然在胡戈的网站上读到他写的一个相当长篇的武侠小说,里面的角色竟然全都是世界各大音频厂商和设备,讲他(它)们如何各显神通,龙争虎斗。这实在是一部惊人的小说,因为不但显示作者完全吃透了当今电脑音乐的各大主流技术和设备,而且能将之充分地文学化。当真是生花妙笔,趣味横生,足以让任何一个知道这些技术内幕的人掀髯大笑。种种搞怪拼贴,“馒头”的味道已在其中矣。
   又过了两年,胡戈终于来到了我所在的城市。有一天,接到他的邮件,说最近迷上了非线性视频编辑,对Vegas什么的推崇备至,想玩DV,但是手头没有机子。我立刻说我手头有一台索尼的DV,乐意提供。现在回想一下,我这下大概真的是对中国电影事业作贡献了。我们约定了星期天在徐家汇六百对面的一家咖啡馆接头。我问他长得什么样子,他说,很丑。
   我和太太终于见到了(那个时候就已经是)传说中的胡戈。好一个英俊潇洒的小伙子。我们坐下来,他急不可耐地把DV拿了过去,开始兴奋地东摸摸,西摸摸。突然,他指着镜头边上的塑料转圈,问我这是什么用的。很惭愧,我玩了好几年DV,也不知道这玩意儿是干嘛的,好像没什么用。他把那圈儿又转了几下,再揿了某个按钮,然后很肯定地告诉我,这是手动变焦的调节圈。
   再往后的事情大家都知道,也就不用说了。某一天,我太太惊喜地向我喊到:你知道现在最红的什么什么的作者是谁吗?他就是胡戈呀!我头不抬,眼不眨,毫不感兴趣地说,这有什么好奇怪的吗?
   就是这样了。我友情诚意奉劝陈凯歌先生,不要为难胡戈了。这是一个民间英雄登堂入室的时代,这是一个胡戈的时代。没有胡戈也会有其他人冒出来的,没有“馒头”也会有“烧饼”的,挡不住的,随缘吧。
這是淚花晶瑩的世界,然而是美麗的
Posted: 2006-02-17 12:55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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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的案子侵权与否,核心争端其实是版权法中关于“滑稽模仿”(Parody)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Parody在美国知识产权法中是个非常大的法律领域,有一套很复杂的判例法。欧洲对于Parody的法律不如美国完善,但是也有自己的相应标准。Parody的基本规则就是:Parody是通过对原作品的模仿、变形、重构,表达出对原作品的讽刺。讽刺当然是对于原作品的一种评论,而讽刺的权利,是作为言论自由的政治权利受到宪法保护的。所以宪法权利和知识产权冲突的时候,宪法权利优先。

中国的问题在于,我们的法律中从来没有过Parody或类似概念,所以法律专家们只能把《馒头》往其他法律条款上面套,通过诸如“是否是合理的研究”、“是否有传播的行为”、“是否从中受益”、“是否给陈凯歌造成了损害”等方面来琢磨这个问题。这些都是辩护策略的问题。胡戈可以选用的策略很多,未必会打输这场官司。

如果说这个案子对中国法律有什么意义,就是暴露了我们的著作权法还不完善,还有还多空子。像遇到《馒头》这么典型的Parody的案件,还没有能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款,让这么个放在美国很简单很清楚的法律争议,在中国闹得风生水起。
Posted: 2006-02-18 23:29 | 1 楼
bbsr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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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歌这么说倒也是对的。不过现在的争议是陈凯歌会不会做人,而非他有没有起诉的权利。东方社会的价值观是以会做人为最高准则的。个人的权利有时必须靠边站。陈凯歌的维权意识更像个不解风情的西方人。
Posted: 2006-02-19 12:02 |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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