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bbsriver于2005-06-11 02:12发表的: 偶做学生时听老师讲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是一种心灵上的痛苦,为什么要以金钱这种物质形式来赔偿?作为精神痛苦的对等报偿,应当是精神快乐。但如何才能让一个人快乐?对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方法,但一般来说,就正常人而言,你给他钱他就快乐,给他的钱越多他就越快乐。所以民法上以赔付金钱作为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所以,作为正常人,楼主的问题最后被偶约化为:什么能让他最快乐?情人?金钱?成就感?实现复仇的心愿?甚至变态自虐?吸毒?从本质上看,情人和金钱都是快乐的物质载体之一,无论选哪项,只要能够实现快乐的最大化,都没什么不可以。毕竟追究快乐是人的基本权利。对于为了快乐目的而做出的真诚选择,偶懒得去做道德评判。就偶私人而言,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妳快乐所以我快乐~